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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有以下三個特征
1.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對它進行懲罰。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2.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法,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
3.應受懲罰性
犯罪不僅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的行為,而且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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