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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時間,王書某和賴小某兩起死刑執行案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某執行了死刑,2021年2月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對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罪犯王書某執行了死刑。這都涉及到我國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今天就帶廣大考生來看看死刑的有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上述法條從死刑適用的對象和程序,以及不能適用死刑的情形等角度對我國死刑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首先,我國《刑法》對于死刑采取的是“少殺”、“慎殺”的原則,只有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死刑。如對于“王書某案”而言,判決書顯示,王書某強奸、故意殺人作案4次、強奸婦女4人,并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其中殺死3人、殺害1人未遂,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所犯強奸罪情節惡劣,故判處死刑,這就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表現。同時為了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當性,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就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執行死刑的。
其次,我國《刑法》也對一些特定對象在死刑適用方面作了限制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因為其可改造性強,重新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對于未成年人而言無論犯了多么嚴重的罪,都是不能適用死刑的,最多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其次,對于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也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罪的,不能因為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審判時”應作廣義理解,即應是指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生效時止的刑事訴訟全過程。
最后,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點特別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并不是一律不適用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考試中大家主要把握對于該類犯罪人并不是絕對不適用死刑即可。
【例題】下列哪些人員絕對不適用死刑?(多選)
A.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
B.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C.犯罪時懷孕的婦女
D.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
【答案】A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從該法條可以看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不是審判時。另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并不是絕對不適用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題答案為AB。
在事業單位考試當中,經常會對死刑有關制度進行考察,如死刑的適用對象和不適用對象,死刑適用要經過誰批準等等,其主要是記憶性考察。認真記憶死刑的相關制度即可把握該部分知識點的主要考點了。以上就是關于我國死刑制度的有關介紹,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廣大備考考生掌握死刑制度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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